弟弟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的车辆,虽登记在姐姐名下,但在姐姐离婚纠纷中被法院认定为姐夫财产后,弟弟通过提起“第三人撤销之诉”成功维权,法院最终判决车辆归实际出资人弟弟所有。
一场离婚纠纷,牵出一辆“无辜”的车
家庭关系中,有时会因亲情信任而忽略法律风险。一辆由弟弟全款购买却登记在姐姐名下的货车,竟在姐姐的离婚调解中被判给了姐夫。弟弟张强(化名)愤而起诉,要求拿回本属于自己的财产。这场看似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,背后却涉及法律对“实际所有权”与“登记名义”的权衡。最终,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关键问题:车辆登记在谁名下,是否就等于谁的财产?

亲情信任埋隐患:购车登记姐姐名,离婚时车归姐夫
2021年,张强花费5万多元全款购买了一辆货车。因当时个人情况特殊,他出于对姐姐张娜(化名)的信任,将车辆登记在其名下。此后多年,车辆始终由张强实际使用、维护,并用于经营运输。然而,这一基于亲情的安排,在2024年张娜与丈夫李四(化名)的离婚纠纷中引发了剧烈矛盾。
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中,这辆货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并判决归李四所有。张强得知后深感震惊:“车是我出钱买的,也是我在用,怎么就成了姐夫的?”他认为,姐姐和姐夫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了车辆的实际出资和使用情况,导致调解结果损害了自己的权益。为讨回公道,张强向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“第三人撤销之诉”,要求撤销离婚调解书中关于车辆归属的条款,并确认自己对车辆的所有权。
法院判决:车辆归实际出资人,离婚调解部分条款被撤销
法院审理后指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当登记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不一致时,法律应如何认定财产归属? 尽管车辆登记在张娜名下,但张强提交的购车付款凭证、车辆使用记录、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据均显示,他是货车的实际出资人和长期使用人。而张娜与李四在离婚诉讼中未向法院说明这一事实,导致调解书将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车辆进行了分割。
法官强调,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,但在涉及实际权益认定时,法院需综合审查真实法律关系。本案中,张娜仅是名义登记人,并未实际出资或使用车辆,因此她对货车并不享有所有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实际出资人有权主张物权确认。最终,法院判决撤销离婚调解书中关于货车归属的条款,确认车辆归张强所有,并要求张娜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
法官释法:什么是“第三人撤销之诉”?
本案中,张强通过“第三人撤销之诉”成功维权。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参与原诉讼但权益受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。主审法官解释道:“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内容错误,损害其民事权益的,可以在知情后6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。”
具体而言,需满足三个条件:
- 未参与原诉讼:因客观原因未成为案件当事人;
- 权益受损害:原裁判处理了本不属于诉讼双方的财产或权利义务;
- 及时起诉:自知悉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。
本案中,张强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,对离婚诉讼的标的(货车)有独立请求权,而离婚调解书错误地将车辆判归李四,直接侵害其权益,故符合起诉条件。
案例启示:登记与事实冲突时,法律如何保护真实权利?
这一判决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。在日常生活中,出于亲情、便利等原因,将房产、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并不少见。但一旦名义登记人陷入债务、离婚或继承纠纷,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可能面临风险。本案的判决明确:法律注重实质重于形式,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出资关系时,法院会优先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。
此外,法官提醒公众:
- 谨慎选择登记人:避免因情感信任忽视法律风险,如确需登记在他人名下,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属;
- 保留出资证据:购车、购房等大额支付需保留转账记录、合同等证据,以防未来发生争议;
- 及时主张权利:一旦发现权益被侵害,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。
一辆货车的归属风波,折射出法律在平衡登记公示效力与实质公平之间的智慧。张强的胜诉,不仅维护了个体权益,也警示公众:财产登记无小事,唯有规范法律行为,才能让亲情与利益找到安全的边界。正如法官所言:“登记之名不必然代表所有之实,当证据充分时,法律自会为真实权利人撑腰。”